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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96章 汉朝篇 刘恒施政(1 / 2)

就这样刘恒的忠臣贾谊正是印证了那句话,忠诚的原因是背叛的砝码不够,而只要砝码够,连贾谊这样的人才也会背叛。

而大汉王朝建立后,汉高祖、惠帝、吕雉都着力于发展农业生产,稳定统治秩序,收到了显著的成效,同样他们也是想要摆脱越国粮食的冲击,毕竟只有自己有足够的农耕面积才能心中不慌。

然而到了刘恒即位之时,不仅国家财力严重不足,人民生活还相当困顿。造成这种贫困的状况,是由于“一人耕之,十人聚而食之”,农民遭受残酷剥削,淫侈之风日益严重,以及社会背本趋末的结果(还有就是吕雉和惠帝刘盈在位期间又欠了汇通银行一大笔钱。)。

这表明汉初一度缓和的社会矛盾,到刘恒即位时又逐渐趋于表面化。于是他开始大显身手,开始了他的治国之路。

秦汉时期的黄老学一个主要特征是“守法而无为”,所谓“无为”,不是毫无作为,也不是漫无边际的放任,而是

不超越既定的法律规定。“法”是“无为”的界限,而无为的“道”又是“法”的根源。所以,要求“法立而弗敢废”,就是指立法之后不轻易变更,要“循守成法”。

汉初统治者坚持黄老之学“赏罚信”的思想,主张严格执法,即使皇帝也只有“执道生法”的权力,而不得犯法。汉文帝就是一位不以个人意志破坏法律规定而“循守成法“的皇帝。一次,刘恒出行中路过渭桥,有人从桥下走出,使文帝乘车的马受惊而跑。廷尉张释之判处此人“罪金”(罚四两金)。文帝要求处死。张释之向皇帝说:“法律是天子和天下人共同制定的,如果我们轻易地改变法律,就会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任,不知怎样做才对。”文帝终究表示廷尉做得对。

黄老思想虽然吸收了法家的“执法”“守法”思想,但基于“安民”“惠民”的立场,对法家的“重刑轻罪”主张并不首肯。黄老思想不仅要求“君正”,而且要求“法正”。在这种思想作用下,汉初统治者坚持除秦苛法。

公元前179年十二月,除“收孥连坐法”。明令宣布:“废除一人犯罪,家人收为奴婢及各种株连的法律。”这是对旧传统的否定,对成法的改革。

随后刘恒又废除连坐法。公元前169年五月,废除肉刑,改为处以笞刑和杖刑。

公元前178年十月,因当时列侯多居于长安,离封邑很远,吏卒供给输送甚为劳苦,而列侯亦无机会去德化其封邑的百姓。于是下诏让列侯都到自己的封邑去。其中有的身居高位要职与诏令恩准留京的由其太子到封邑去。

随后刘恒废除过关用传制度,公元前168年三月,废除进出关要出示证件的法令。

公元前168年,号称“智囊”的太子家令晁错向刘恒建议:“募天下之人入粟于边,以受爵免罪,不过三岁,塞下之粟必多矣。“并在其《论贵粟疏》中宣传此思想,本套思想非常符合刘恒时期充实国力的目的。于是刘恒采纳了这个建议,采取公开招标价卖爵的办法来充实边防军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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